》,也是目前世上唯一一份由朱元璋晚年亲笔修订备注的《祖训》。
通政司刊印的最新版《皇明祖训》,就是抄录这本《祖训》后所制的版。
这时,朱棣急不可耐的打开《祖训》,凭着记忆翻到了中间一页,仔细阅览了好几遍。
接着,他把这一页轻轻折起,小心翼翼的递向朱高煦道:“高煦,看看你皇爷爷修订后的这条规制。”
朱高煦接过《祖训》,认真仔细看了一遍。
朱元璋生前最后一次修订的《祖训》规定,海外藩国王位继承与皇位继承相同,必须遵从两个基本准则,依照七大序列选定继承人。
一个准则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无嫡无长,兄终弟及”。
另一个准则是“国有长君,乃社稷之福”。
大明皇位继承七大序列如下。
第一序列,嫡子嫡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须立嫡子嫡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年幼未冠者,虽嫡不得立;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
第二序列,庶子庶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须立庶子庶孙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子或皇太孙。
第三序列,嫡弟庶弟,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皇子皇孙,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弟为皇太弟;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无嫡母所出已加冠之弟,须立庶母所生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弟为皇太弟。
第四序列,堂侄堂孙,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嫡弟庶弟,须立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以先嫡后庶为序;若无兄弟所出已加冠之侄或孙,则立同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以先嫡后庶为序。
第五序列,堂弟,即凡大行皇帝驾崩,朝无储君,亦无已加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嫡弟庶弟、堂侄堂孙,须立嫡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堂弟为皇太弟,以先嫡后庶为序;庶祖母一系堂弟,虽长不得立;若无嫡祖母一系之已加冠堂弟,须立庶祖母一系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堂弟为皇太弟,以先嫡后庶为序。
第六序列,皇叔,即若第一至第五序列无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须立嫡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庶出皇叔,虽长不得立;若无已加冠之嫡出皇叔,须立庶出皇叔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者为皇太叔。
第七序列,旁支堂侄堂孙,即若第一至第六序列无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则立同曾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若无同曾祖父堂兄弟所出已加冠之侄或孙,则立同高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凡遇本序列所述之事,皆按此理而行,以先嫡后庶为序。
除此之外,朱元璋特别规定,不在七大继承序列内的宗室子弟,没有继承皇位的资格。
此外,继承人在继位时的年龄不得低于十二周岁且不得超过六十周岁,且继位时身体必须健康。
皇位继承规制中“已加冠”是指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提前举行了加冠之礼,承担皇室子弟之责任,以周文王十二岁而冠为依据。
那些本身有资格继承皇位,但却自愿放弃继承权,或因违法而被贬为庶民者,或天生有疾者,不享有皇位继承权。
至于那些不愿意过继到大行皇帝所属大宗一脉的子侄辈、孙辈、曾孙辈等宗室,视为自愿放弃皇位继承权。
在上述内容最下面一段空白处,朱元璋用御笔加了两句话。
第一句为“海外藩国王位继承规制与上述皇位继承规制相同”。
第二句为“凡皇子、皇孙、皇曾孙、皇重孙,自年满六周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