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纳粟、纳钱、纳奴婢,买爵到第九级以上即可免役,这样,汉代徭役的义务实际全落到中产阶级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
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